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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2月23日 星期五

拾獲物公告時間內未領取,物品歸拾得人所有

拾獲物公告時間內未領取,物品歸拾得人所有,這是第N次將拾獲物送至派出所了,但卻是第一次未找到遺失者,所以物品歸拾獲人所有。

話說上次輪夜班(20161115)下班時,在馬路上撿到一個隨身碟,隔天送到派出所招領,但是這一次沒找到遺失者,因物品價值不高,警察上網公告招領15天,沒人出面領回,寄了封通知函給Horng,時間一到後,又過了幾天,Horng才打電話到分局去洽詢狀況,一連打了幾天的電話,都沒聯絡上承辦的偵查佐本人,無法得知隨身碟招領的狀況,留電也沒消息,後來看了來函上有個email信箱,寫信問問看,隔沒兩天就收到回信了,說拾獲物已回到派出所,直接找派出所領即可。

所以拾獲物去流浪了一個月後(20161216),拾獲人合法取得該拾獲物。Horng 20161223 2342


拾得物-隨身碟


 合法取得拾得物證明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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